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
云农种植〔2016〕28号
各州、市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农业厅编制了省级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现予以印发。请按照《办法》规定及《办事指南》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
一、省级发证企业
从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同级种子管理机构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农业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条件、程序、时限及《办事指南》做好企业许可证申请审查、审核工作。
二、州、市、县、区发证企业
从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原则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核发。
州(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本级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指导企业做好种子许可申请,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条件、程序、时限做好许可证核发工作。同级种子管理站要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做好许可证申请审查工作。
三、网络申报、审核与审批
农业部已建立了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通过中国种业信息网登录,网址:http://< href="http://www.seedchina.com/">www.seedchina.com),实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联网统一平台申请或变更、统一平台出证。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要登录平台在线完成申请填报及材料上传。各县、市在审核及审批企业纸质申请材料时,要登录平台对企业网上申请进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要同步完成企业纸质和网上申请审核及审批。
四、申报与变更
列入《办事指南》的许可事项,申办企业按《办事指南》规定的材料要求,交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统一受理(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对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品种、地点等事项的,依据《办法》十九条规定,由云南省种子管理站(昆明市茭菱路24号)受理、变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当场办理,并在副证加盖“云南省农业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副证专用章”。
附件: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云南省农业厅
2016年8月9日
附件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名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类型:前审后批
核准内容:是否具备生产经营种子的资格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
许可条件:
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5)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8)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3.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品种、地点等事项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2)
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复印件)
③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原件)
④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⑤生产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⑥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2)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住所、法人等事项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书
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原件)
③变更事项说明及变更相应证明材料
4.提交申请时限:
(1)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2)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限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品种、地点等事项的,提交申请时限为每年播种三十日前。
5.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省种子管理站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材料。
2.项目审查:省种子管理站审查,厅种植业管理处进行审核,许可办提出审批意见,呈报厅领导审批。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现场复查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名称: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类型:前审后批
核准内容:是否具备生产经营种子的资格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
许可条件:
1. 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3)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4)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7)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8)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9)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10)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11) 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12)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5)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8)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9)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10)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11)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12)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13)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14)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1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3.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品种、地点等事项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2)
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复印件)
③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原件)
④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⑤生产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⑥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2)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住所、法人等事项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书
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原件)
③变更事项说明及变更相应证明材料
4.提交申请时限:
(1)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2)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限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品种、地点等事项的,提交申请时限为每年播种三十日前。
5.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省种子管理站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材料。
2.项目审查:省种子管理站审查,厅种植业管理处进行审核,许可办提出审批意见,呈报厅领导审批。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现场复查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1
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申请表
(滇)农种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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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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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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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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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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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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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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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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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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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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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种子生产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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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贮藏人员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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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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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育种人员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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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仪器 |
台 |
检验室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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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成套设备 |
吨/小时 |
加工厂房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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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面积 |
平方米 |
办公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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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室面积 |
平方米 |
生产基地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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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生产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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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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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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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所在地审查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所在地审核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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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种子站审查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厅处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厅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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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注:本表一式六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审查机构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申请表
(滇)农种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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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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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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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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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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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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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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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作物种类 |
品种名称 |
品种审定(登记)编号 |
植物新品种权号 |
生产 地点 |
加工包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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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所在地审查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所在地审核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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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种子站审查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厅处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厅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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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注:本表一式六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审查机构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附件2
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
(滇)农种(副)变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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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主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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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证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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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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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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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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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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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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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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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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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作物种类 |
品种名称 |
品种审定(登记)编号 |
植物新品种权号 |
生产 地点 |
加工包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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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科室负责人复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站领导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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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审请单位和种子站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