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间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农作物引种备案业务手册

文章来源:云南种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09日  点浏览数:2443 次

 

 

 


 


 

 

 

 

 

 

 

云南省农业厅

2018830日发布


目  录

 

< href="#_Toc465242177">一、受理范围....................................................3

< href="#_Toc465242178">二、适用对象....................................................3

< href="#_Toc465242178">三、办理依据....................................................3

四、< href="#_Toc465242179">实施机构....................................................3

五、许可人员....................................................3

六、< href="#_Toc465242180">审批条件....................................................4

七、< href="#_Toc465242181">申请材料....................................................4

八、< href="#_Toc465242182">办理时限....................................................5

九、< href="#_Toc465242184">审批收费....................................................5

十、许可证件....................................................5

十一、< href="#_Toc465242185">共同许可..................................................6

< href="#_Toc465242185">十二、前置许可..................................................6

< href="#_Toc465242186">十三、中介服务要求..............................................6

< href="#_Toc465242187">十四、指定培训..................................................6

十五< href="#_Toc465242188">、资质资格..................................................6

十六< href="#_Toc465242189">、许可办理..................................................6

十七< href="#_Toc465242190">、许可服务..................................................13

十八< href="#_Toc465242191">、事中事后监督..............................................14

< href="#_Toc465242192">十九、投诉举报..................................................21

< href="#_Toc465242193">二十、附件......................................................22

 

 


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范围、适用对象、实施机构、许可人员、批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许可办理、许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投诉举报等内容。

 

 

行政许可业务手册的结构和要素

结构

要素名称

要素类型

正文

前置许可

可选

中介服务

可选

指定培训

可选

资质资格

可选

许可办理

申请

必备

受理

必备

审查

必备

决定

必备

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必备

决定公开

必备

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可选

许可服务

基本要求

可选

预约

可选

许可咨询

必备

进程查询

必备

事中事后监管

书面检查

可选

实地检查

可选

定期检验

可选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可选

年检

可选

诚信档案

可选

分类监管

可选

投诉举报

必备

结果处理

必备

附件

许可流程图

必备

表单及文书

必备

 

省际间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农作物引种备案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主要农作物(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品种引种备案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本行政管理事项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申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企业(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直接向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提出引种备案申请。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云南申请品种引种备案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并在云南注册的种子企业代理。

二、适用对象

本行政管理事项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引种备案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者)。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申请引种备案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引种备案品种必须是经其他省省级审定通过的品种或者我省已经特审通过、未被撤销审定的品种,具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符合丰产性、适应性及抗逆性的要求。

2.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品种。

3.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1个生产周期)的适应性试验,试验方案报拟引种区域州市种子管理站备案,在云南省品审委指定机构进行抗病性鉴定,并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引种者应当建立引种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档案,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

4.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品种来源及选育程序清楚,品种名称符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品种命名的相关规定。

四、实施机构

云南省农业厅设立的云南省种子管理站是办理该行政管理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管理事项的日常工作(事务)。

 

五、引种备案条件

 

1.引种备案品种必须是经其他省省级审定通过的品种或者我省已经特审通过、未被撤销审定的品种,具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符合丰产性、适应性及抗逆性的要求。

2.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品种。

3.申请引种备案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者)应是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省级以上发证企业。

4.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云南省申请引种备案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5.申请备案时,引种者应当填写引种备案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拟引种区域等信息。

6.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1个生产周期)的适应性试验,试验方案报拟引种区域州市种子管理站备案,在云南省品审委指定机构进行抗病性鉴定,并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引种者应当建立引种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档案,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

7.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品种来源及选育程序清楚,品种名称符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品种命名的相关规定。

六、工作人员

接件人: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件。

受理人: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受理窗口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受理、补正材料告知或者不予受理的建议。

初审人: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工作人员。

审核人:云南省种子管理站领导。

复核人:云南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和许可处领导

决定人:云南省农业厅分管领导签批备案通告。

七、批准条件

()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引种备案品种必须是经其他省省级审定通过的品种或者我省已经特审通过、未被撤销审定的品种,具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符合丰产性、适应性及抗逆性的要求。

2)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品种。

3)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1个生产周期)的适应性试验,试验方案报拟引种区域州市种子管理站备案,在云南省品审委指定机构进行抗病性鉴定,并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引种者应当建立引种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档案,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

4)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须齐全、规范,品种来源及选育程序清楚,品种名称符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品种命名的相关规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通过审定的品种;

(2)已被撤销审定的品种;

(3)转基因品种;

(4)未做适应性试验的品种;

(5)未做抗病性鉴定的品种;

(6)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品种;

()撤销引种备案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引种备案:

(1)未通过审定的品种;

(2)已被撤销审定的品种;

(3)转基因品种;

(4)标准样品和DNA指纹没有入国家库的品种;

(5)没有特异性(DNA指纹唯一性)的品种。

八、申请材料

省际间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农作物引种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备注

1

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表

原件

同时提交

1

 

2

标准图片

原件

同时提交

1

 

3

品种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原件

同时提交

1

 

4

非转基因品种承诺书

原件

同时提交

1

 

5

安全性、适应性责任承担承诺书

原件

同时提交

1

 

6

引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材料

原件

同时提交

1

引种者自行开展的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总结并签章,同时附各试验点签章(字)总结。

7

抗病性鉴定报告

原件

同时提交

1

由云南省品审委指定机构出具的抗病性鉴定报告。

 8

转基因检测报告

扫描件

同时提交

1

 

 9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扫描件

同时提交

1

 

 10

书面委托书

原件

同时提交

1

申请引种备案的单位若不是选育单位的,须得到选育单位的书面同意

 11

书面授权书

原件

同时提交

1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需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委托。

12

不育系鉴定报告或证书

扫描件

同时提交

1

母本为不育系的杂交种须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不育系鉴定报告或证书。

注:扫描件或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 www.ynagri.gov.cn.下载。

九、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受理单位: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

十、许可收费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十一、行政管理文件

    (一)文件类型:云南省农业厅通告

(二)通告名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三)通告内容:审核通过的品种,由云南省农业厅及时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引种者、育种者、审定编号、引种适宜种植区域、特征特性和产量表现等内容。

十二、共同许可

本许可为农业厅一次性许可,无须共同许可。

十三、前置许可

本许可为前置许可,符合先引种备案后经营推广要求。

十四、中介服务要求

本许可不需要提供中介服务。

十五、指定培训

本许可不需要参加培训。

十六、资质资格

本许可不要求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

十七、办理

(一)新办引种备案

1.取号或预约

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871-65356545

2.申请

1窗口受理: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

受理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24号(云南省种子管理站)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5路、7路、231路、69路、111路、64路、113路、K13路公交车到达,地铁3号线市体育馆站下。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每年的101日至1130日。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须先完成注册后,方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24号(云南省种子管理站),联系人:吉丽芳,邮政编码:650031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4)传真受理

电话及传真号码:0871-65362539

3.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者发送《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4.初审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工作人员负责初审提出意见。

5.审核

由云南省种子管理站领导审核,云南省农业厅种植业处、许可处领导负责复核。

    6.公告

分管厅领导签批备案通告。

()撤销引种备案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云南省农业厅发通告予以撤销引种备案:

(1)未通过审定的品种;

(2)已被撤销审定的品种;

(3)转基因品种;

(4)标准样品和DNA指纹没有入国家库的品种;

(5)没有特异性(DNA指纹唯一性)的品种

十八、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65356545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受理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主要负责对12365和受理窗口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36号嘉禾大酒店17楼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受理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云南省农业厅政务网站“服务大厅”中“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www.ynagri.gov.cn。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云南省种子管理站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1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受理窗口咨询

电话 0871-65356545   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业务指导电话

电话0871-65362539  周一至周五 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信息平台:http://ynzwfw.yn.gov.cn/首页“互动中心-网上咨询”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36号嘉禾大酒店17楼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受理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信息平台:http://ynzwfw.yn.gov.cn/首页“服务大厅-办事通道”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 href="http://www.ynqi.gov.cn/InfoList_JHCWJGContent.aspx?ClassId=4557">品审办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受理窗口(0871-65356545)、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品管一科业务指导电话(0871-65362539)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3.网上进程查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信息平台:http://ynzwfw.yn.gov.cn/首页“服务大厅-办事通道”进行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等。

九、事中事后监管

(一)书面检查(无)

(二)抽样检查抽查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省农业厅制定抽查计划,省种子站负责种子抽样、检验工作,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部门,州(市)农业局负责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抽样检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1)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2)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3)按照抽查方案进行检验,在约定的期限内出具检查、检验、检测结果报告;

4)发现种子存在假冒或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农业监管部门报告。

3.检查承担机构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过计量认证和省级以上农业部门考核合格。

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种子质量检验,省农业厅可以临时指定经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法律、法规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检查人员条件

检查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

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对群众举报的对象随时进行检查。

6.适用情形

按照抽查计划启动抽样检查或依据群众举报实施。

7.检查量化表

抽样检查、检测、检验量化表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检查方法

裁量基准

按抽查方案进行种子全性能或部分性能检验

按照抽查方案要求进行

进行种子检验

符合种子标准要求或种子质量明示

8.组织检查人员(组)

省种子站经办人。

9.检查时间

在抽查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事先通知企业。

10.检查计划

组织抽样的责任机构根据企业获证种子分布,总局部署及社会关注,征求技术机构意见,每年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检查种子品种、企业名称、检查时间等,报领导批准。

11.检查通知

抽样检查不事先告知企业。

12.检查程序

抽样检查开展之前,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根据影响因素(人员、制度、环境)等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抽样检查实施方案和计划。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抽查人员应准备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种子质量监督抽样单、封条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具体抽查程序如下:

1)承担抽查任务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入企业现场后,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2)检验机构按照抽查方案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报送委托部门。

3)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或委托检验机构告知被抽查企业,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4)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农业监督部门对不合格企业开展后处理。

5)将抽样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13.结论确定

由检测机构确定该品种种子是假种子或劣质种子结论。

14.检查报告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应该按照抽查方案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报送委托部门。

15.结果处理

以其他品种种子冒充此种品种种子的套牌种子企业将被依法查处;另外同时为本品种所有者的企业将被撤销引种备案,由省农业厅通告撤销引种备案。

16.处理结果送达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10内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或委托检验机构告知被抽查企业。

17.处理跟踪程序

对于责令改正的,要及时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企业及时进行复查。

18.违法行为抄告程序

检验机构在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组织抽查部门告知;

涉及其他方面违法的,应当移送其他相关部门。

19.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应当归档保存的抽样检查材料包括:州(市)农业局根据监督检查书面记录作出的处理结果书面记录;举报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其他材料。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结束后,州(市)局应当及时完成归档工作。

20.归档时限

不少于6年。

二十、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驻省农业厅纪检组(0871)65738357统一受理违反品种审定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品种审定申请企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州(市)局分中心或厅属执法单位处理。

州(市)局农业局或厅属执法单位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0871)65738357质量热线、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引种备案过程中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驻省农业厅纪检组(0871)65738357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稽查部门和各州市农业局依法处理。

云南省农业厅稽查部门负责处理下列举报事宜:重大、复杂、涉外及上级部门指定的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省农业厅和州(市)农业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省农业厅种植业处,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6.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7.处理跟踪程序

驻省农业厅纪检组(0871)65738357主要负责组织,厅属相关单位做好投诉、咨询受理工作;负责对分送的投诉、咨询业务进行跟踪和督办;负责对分送举报案件的办结情况进行统计。

各州(市)纪检组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域内的用户和消费者以来访、信函、传真、邮件等形式提出的投诉、举报和咨询;负责处理驻省农业厅纪检组分送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和咨询业务并作反馈;定期向驻省农业厅纪检组上报投诉、举报和咨询工作信息和分析报告,及时上报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

二十一、附件

云南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界定

(一)水稻

1.云南省海拔1450米以下籼稻区。对应国家长江上游中籼迟熟品种类型区。

2.云南省海拔1450-1850米中海拔常规粳稻区。根据省际间的协调机制,对应四川凉山州海拔1500-1850米的粳稻类型区,贵州海拔1450-1850米粳稻区,重庆海拔1000米以上山区,广西海拔1400米以上山区。

3.云南省海拔1850米以上高海拔常规粳稻区。根据省际间的协调机制,对应四川凉山州海拔1850-2500米的粳稻类型区。

4.云南省海拔1450-2000米杂交粳稻区。根据省际间的协调机制,对应贵州海拔1000米以上水稻种植区,四川凉山州海拔1500-1850米的粳稻类型区,重庆市海拔900米以上水稻种植区,陕西汉中海拔900-1300米。

(二)玉米

1.普通玉米

(1)云南省海拔1000米以下低海拔春玉米区。对应国家热带亚热带玉米类型区。根据省际间的协调机制,对应贵州省低热河谷组、重庆市平丘组和广西区南部百色地区等。

(2)云南省海拔1000-2000米中海拔春玉米区。对应国家西南春玉米区。根据省际间的协调机制,对应四川省高原中熟春玉米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海拔1200-2200米地区,贵州省西部组和高山组,重庆市海拔800-1500米玉米区。

(3)云南省海拔2000米以上高海拔春玉米区。根据省际间的协调机制,对应贵州省高山组。

2.鲜食甜玉米、鲜食糯玉米

(1)云南省海拔1000米以下低海拔秋冬鲜食玉米区。根据省际间的协调机制,对应贵州南部、广西区海拔1000米以下玉米区。

(2)云南省海拔1000-2000米中海拔春夏鲜食玉米区。对应国家西南鲜食甜玉米、鲜食糯玉米区。

()小麦

1.云南省平坝丘陵冬麦类型田麦区。对应国家长江上游冬麦品种类型区。根据省际间的协调机制,对应四川省攀枝花市和凉山州海拔1800米以下地区。

2.云南省山地冬麦类型地麦区。暂无对应区域。

()大豆

1.云南省平坝丘陵春大豆类型区。鲜食型大豆对应国家南方鲜食大豆春播类型区。根据省际间的协调机制,对应四川省海拔800以下平坝、丘陵及低山区。

2.云南省平坝丘陵夏秋大豆类型区。根据省际间的协调机制,对应四川省平坝丘陵夏大豆海拔800米以下平坝、丘陵地区。

 

 

 

省际间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农作物引种备案流程图

 

 

 

 

 

 

 

 

 

 

 

 

 

 


                                               

                                                                                                                 

 

 

 


                                                                                                                                            

                                                                           

 

 


 

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表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申请单位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制

 

 

 

 

品种名称

 

亲本组合

 

选育单位

 

选育完成人

 

申请单位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国籍

 

通讯地址

 

品种选育过程

 

品种特征特性

 

主要缺陷(风险提示)

 

主要栽培技术要点

 

是否转基因品种

 

审定编号

 

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

 

适应性试验结果

 

 

 

 

 

抗病性鉴定结果

 

拟引种区域

 

申请单位意见

 

 

 

(签章):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意见

 

 

 

 

 

 

 

(签章):

                                        

厅种植业处意见

 

 

 

(签章):

     

云南省农业厅意见

 

 

 

(签章):

                                       

引种备案公告号

 

 

 

 

品种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我单位申请引种备案的品种名称作物名称 )品种及申请材料是真实的,该品种已经          省审定通过,标准样品及DNA指纹已入国家库,符合新品种特异性要求(DNA指纹具有唯一性)。

本单位、本人知悉和保证以上承诺的真实性,并承担真实性虚假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品种引种单位负责人(签字):

                品种引种单位(盖章):

 

                                  

 

 

 

 

 

 

 

非转基因品种承诺书

 

 

    我单位申请引种备案的 品种名称作物名称 )品种, 不含转基因成分属非转基因品种如若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品种引种单位负责人(签字):

                品种引种单位(盖章):

 

                                  

 

 

 

 

 

 

 

 

 

 

 

 

 

 

 

安全性、适应性责任承担承诺书

 

 

    我单位申请引种备案的 品种名称作物名称 )品种,如若出现安全性、适应性问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品种引种单位负责人(签字):

                品种引种单位(盖章):

 

                                  

 

2018.9.26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业务手册.doc